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港大校委會的決定 / 陳文敏

【明報文章】就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禁止學生會評議會三十多位同學進入校園及使用校園設施一事,校委會是否有權作出相關決定連日受到多方質疑。校委會的權力由港大規程(HKU Statutes)所界定,校委會認為相關決定是出於對大學的風險評估,屬風險管理而非懲罰,但當這些措施是明顯針對特定的同學,而且是限制同學的權利時,這個解釋便顯得牽強無力,屬玩弄文字的砌詞狡辯。懲處學生的權力屬於紀律委員會(Disciplinary Committee),HKU Statutes亦明文列出禁止學生使用校園設施是紀律委員會可以作出的懲罰之一,但在作出這種懲罰前,校方必須提出紀律聆訊。根據HKU Statutes,若同學被刑事檢控罪成,這會構成紀律罪行(disciplinary offence),但目前警方仍在調查事件,相關同學沒被拘捕,更遑論被檢控或判罪,在這情况下,同學似乎並沒有觸犯任何HKU Statutes第XXXI(2)條所界定的任何紀律罪行,第XIX(2)(l)條更明確指出校委會不能處理任何屬於紀律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投訴。校委會不單越過紀律委員會的程序,而且在沒有提出任何紀律罪行前便作出懲處,看來該決定有越權(ultra vires)之嫌,亦欠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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