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上星期筆者表達了以下的意見:容許符合資格的有較高級法院發言權的「訟辯律師」申請晉升為「資深大律師」,原則上並無不可,可是有若干問題必須先行梳理。除了客觀獨立性以及與客戶之間的利益關連外,還有名稱的問題。律師與大律師為兩種不同的專業,有資格晉升的訟辯律師,應否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相關字詞﹕事務律師 法律 英國 訟辯律師 名銜 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 律師 譚允芝 法政隨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