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 陳文敏

【明報文章】有權擁有是否必須有權放棄?香港只有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才有陪審團,由於在哪一級法院審理案件是由律政司長決定,故較早前終審法院已經裁定,被告並沒有得到陪審團的權利。在唐英傑案,被告認為一旦律政司長決定審訊在高院進行,那他仍然享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法官認為在《國安法》訂立前,被告在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中不能選擇放棄陪審團,故這不能算是他的權利。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我們不能同意被虐待或被殺害,但這並不表示我們沒有不被虐待或擁有生命的權利。法官繼續指出,即使案件在高院審理,律政司長仍然可以要求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如果法院同意這要求,被告便會失去陪審團審訊,這個說法亦頗牽強,權利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失去,並不表示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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