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吳靄儀

法政隨筆

陪審團春秋 / 吳靄儀

【明報文章】陪審團審訊不屬基本人權,但是普通法制下對被告人的一個歷史悠久的重要保障。在民事方面,陪審團在英國本土已式微,在本港,只剩誹謗訴訟被告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訊。刑事方面,英國本土,相若香港區域法院的審訊,除少數例外情况,一般由陪審團審訊。在香港,區域法院案件不設陪審團;九七前,一個實際理由是法庭審訊用英文,因此《陪審團條例》規定陪審員的資格包括法定的英文程度,合資格人數大受限制,難以保證有足夠人數擔任數目龐大的區院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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