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上訴庭頒下裁決,「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適用於暴動罪;不在暴動現場者也可被控暴動。且不細論判案書的法理細節及有多正確,其實際效果就是引用普通法概念,大大擴闊了本來已經太闊、在《公安條例》之下的「暴動罪」條文,給予警方更大藉口搜捕良民、給予律政司更大空間以暴動重罪起訴、給法庭更大壓力定罪和判以「阻嚇性」重罰。 相關字詞﹕公安條例 暴徒 法律 白色恐怖 人道 暴動 暴動罪 合謀犯罪 法政隨筆 吳靄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