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有人問為什麼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罪犯也可以保釋?我回答,保釋是一種基本人權;根據《國際人權公約》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所以基本原則是犯人除了有特別原因外,一般應給予保釋。 相關字詞﹕原則 無罪推定 法官 潛逃 一國兩制 保釋 港區國安法 國際人權公約 法政隨筆 湯家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