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譚允芝

法政隨筆

有關「起底」行為的首宗案例 / 譚允芝

【明報文章】一名電訊公司職員於上月因披露警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被控3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罪,被判即時入獄兩年。這是香港首宗以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及私隱條例成功起訴並定罪的案件。案件涉及被告人在社會事件期間,以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警員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並在社交媒體發放。「起底」的目的,不外乎以個人資訊和網絡的傳播性作為武器,用以傷害及威嚇受害人,或令他因擔心自身和家人安全而感到膽怯,不論用於持任何政見、守任何崗位的人,都不可接受。被「起底」的有關人士往往被電話騷擾、網絡欺凌,或身分被盜用作借貸、網上購物甚至登記器官捐贈,構成滋擾、冒犯和巨大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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