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人大常委會在11月11日作出《決定》,對何謂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作出解釋,並指違反這些法定要求和條件的議員,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明顯是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但這決定又不是釋法,沒有諮詢基本法委員會,那這個決定的法律依據何在? 相關字詞﹕基本法委員會 議員資格 參選資格 褫奪 法律 立法會 法政隨筆 陳文敏 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