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陽光司法 / 陳文敏

【明報文章】十二名港人在中國水域內被拘捕,他們在國內的法律權利備受關注。假如他們是在香港水域遭香港警方截查和扣留,他們會有什麼待遇?首先,警方要清楚指出他們觸犯什麼罪行。第二,警方一般只能拘留被告四十八小時,並須盡快提堂,由一名裁判法官決定可否讓被告擔保外出候審。若裁判官拒絕保釋,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第三,被告可以即時延聘自己的律師,警方不得故意阻撓律師會見他的當事人。在沒得到被告的同意下,政府或法院皆不能強行為他延聘律師。第四,被告的家人有權獲悉被告身處何地,即使被告不獲擔保,家人和朋友仍然可以定期探望,律師亦有權接觸被告。第五,控方有責任向被告提供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第六,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拒絕自我指控或承認控罪,任何並非出於自願的供詞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香港亦不會向媒體發放被告認罪或發表悔過聲明的錄影片段。第七,被告有權作出抗辯,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設施準備答辯,包括事前可以索閱控方證人的供詞和控方將會依賴的證據。第八,被告有權得到由一個獨立的法院公平審判,審訊的程序一般是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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