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人大公布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防範、制止及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並以納入《基本法》第18條附件三的方式,直接生效,不經立法會程序。該「決定」同時表示,中央會「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執行相關任務。 相關字詞﹕聯合國 立法會 國安法 一國兩制 中央 中英聯合聲明 人大 法政隨筆 吳靄儀 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