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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3初中生殺人埋屍 最高檢裁核准追刑責 通報指情節惡劣 檢察機關須履職

【明報專訊】河北邯鄲3名初中生涉嫌殘殺同學命案震驚內地,由於疑犯皆未成年,該如何依法究責受各方關注,全案經最高檢察院裁定,核准追訴並可追究刑事責任。河北省檢察院昨發布通報稱,檢察機關將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冀檢:高度重視該案 逐級層報獲批追訴

新華社報道,河北省檢察院發布通報稱,河北邯鄲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未成年疑犯為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檢察院對張姓、李姓及馬姓3名疑犯核准追訴。

通報稱,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王姓初一學生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的張姓、李姓及馬姓3名未成年疑犯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3名疑犯提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

據內地媒體報道,3月10日下午,在邯鄲市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3名疑犯將王姓同學騙至一個蔬菜大棚,以鐵鍬將王同學活活打死並就地掩埋屍體。事件經披露後震驚內地。

刑責年齡有條件地降至12歲 月內次宗

通報還稱,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姓、李姓及馬姓3名疑犯作案時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姓學生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內地《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檢察院對3名疑犯核准追訴。近日,經最高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3名疑犯核准追訴。

這是一個月內,內地第二宗不滿14歲未成年人犯罪被核准追訴的案件。此前,3月底,甘肅13歲少年涉嫌殺害鄰家8歲女童的命案,則是經最高檢察院依法核准追訴的首宗。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條新增第3款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法律專家指,這一規定將內地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為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提供了一條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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