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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地方具體需要 各省立相應監督法規

【明報專訊】立法和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的兩項重要職權。對立法權的行使,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已經作了規範。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監督法》,則確定了目前的人大監督制度。由於各地情况不同,《監督法》難以滿足不同地區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具體需要,故各省也制定了相應的監督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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