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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保證締約方軍事援助 未有修改將一直有效

【明報專訊】中朝於1961年簽署《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該條約有別於其他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條約,最大的不同是保證締約一方在戰爭狀態時候,對另一方全力軍事及其他援助。1961年7月11日,由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與時任朝鮮內閣首相金日成在北京簽訂,同年8月23日,經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批准後,於8月30日經時任中國主席劉少奇批准,雙方於1961年9月10日在朝鮮首都平壤互換批准書。根據條約第七條規定,條約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另外,條約在未經雙方就修改或者終止問題達成協議以前,將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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