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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推動港澳律師灣區9市執業

【明報專訊】國務院日前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在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港澳執業律師,可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報考者須擁護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取得資格者,可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享有與內地律師相同的權利,並可成為大灣區內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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