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控辯雙方都不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第11(1)條中訂明煽動罪的檢控必須在犯罪後半年內進行,當中所指的「begun」(開始)和「instituted」(提出)都是表達提出控告。3名主審高院法官在判辭表示,雖然兩者為不同詞語,但實指同一意思,若立法機關認為意思不一,應已提供兩詞的定義。 相關字詞﹕蘋果日報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港區國安法 黎智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