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筆者在本版分享過不少屋苑管理爭議;絕大部分爭議,最終都演變成是否撤換全體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就像近年海都樓、樂翠臺、澤豐花園、李鄭屋邨、中源中心等。今次筆者想同大家分享一下新舊法團的交接工作。
概括來說,發生爭議事情的法團,一旦出現新舊管理委員會成員交接,十居其九都不會順利。而就新舊法團交接,現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有下列規定:「卸任且不尋求再獲委任的委員,須在其停任或卸任(視屬何情况而定)後的14天內,將在其控制下或在其保管或管有下的與建築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有關的任何帳簿、帳項紀錄、文據、文件及其他紀錄,連同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移交管理委員會秘書或(如秘書的職位出缺)主席。」
表面看來是有法可依,但條例沒有列明若舊法團違反上述規則,將面對什麼罰則。在沒有罰則的壓力下,舊法團又怎會依法交接呢?
就以海都樓為例,縱使由法庭頒令要求接管人交接,再由接管人選出新一任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至今約半年時間,但據悉新任管理委員會仍未取得所有交接文件。新任法團可謂苦不堪言,一方面要面對居民和所有業主,要求處理對清潔服務、管理服務、升降機維修服務、財務帳目爭議及地區經常淤塞的問題;另一方面,要面對與前法團的交接問題,又要處理政府部門如屋宇署、消防處早幾年發出的各種命令,更要解決清潔公司、管理公司、升降機維修承辦商等的款項事宜。
新任管理委員會不知下了多少苦功,才能將之一一解決。據筆者理解,此時此刻現任法團仍未掌握全盤帳目;現時是有賴他們的努力及一眾業主合作,共同渡過財務難關。
很可惜的是,海都樓並非唯一不幸例子:李鄭屋邨新任法團上任逾半年,據聞仍未完全處理上任法團遺留的「有問題合約」;屯門澤豐花園一眾管委會成員,花了很多時間才能夠對屋苑銀行戶口帳目有一些眉目;中源中心新法團當選後,才發現保安和管理人員稱早已要求離職,使新法團一上場便要就聘請法團職員、保安人員奔波。
屋苑規模增 法例應與時並進
法團是管理大廈或屋苑公眾地方的法定組織。政府訂立《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希望規管法團事務,從而保障全體業主利益。面對現時屋苑規模愈來愈大、維修資金往往過億元,法例理應與時並進。
筆者建議,政府應盡快修訂法例裏有關法團交接的細節,詳盡列明所有舊法團應該保留及應該移交予繼任法團的文件清單。新舊法團成員「照單執藥」,既省時亦可避免不必要爭拗。
其次,當局應該就交接方面加入罰則,最起碼要有罰款,才能夠具基本阻嚇作用。在現時沒有罰則的環境下,新法團成員只有不斷催促舊法團交文件;只要舊法團夠「厚面皮」,就奈他不何,最後就不了了之。
最後,政府更應該加入追溯期,就前法團管委會成員在位期間不誠實或不恰當地簽署的合約,應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以避免不法之徒在退任之前倉卒簽署大量對全體業主不利的「不平等合約」。
作者是民主黨房屋政策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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