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今年4月15日是第十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回顧過去數年,在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努力下,《港區國安法》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在2020年6月30日於香港公布實施。其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生效,從而構建和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安法律體制,為香港在「由亂轉治,由治及興」過程中打下了穩健根基。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維護國家安全成為其中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話題。國務院常務副總理丁薛祥的發言提醒我們:香港在發展的同時,必須時刻警惕外部勢力干擾。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工作報告強調,檢察機關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打擊各類破壞活動。這突顯了香港在維護國安中的重要責任。
國安法例靈活 緊隨社會變遷
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Roscoe Pound)的社會法學理論強調「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其目的是維護文明社會的存續。同時,龐德也主張法律應隨社會變遷靈活調整(law is a social institution to satisfy social wants)。《港區國安法》及《條例》作為中央為完善治港體系創制的成文法,透過遵循一國兩制原則和通過「中央全面管治權-高度自治權」的二元配置,實現了憲制秩序的動態平衡。
從過去幾年實施效果看,《港區國安法》及《條例》通過構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類和罪行體系,有效阻斷了外部勢力、民粹主義干預香港事務的渠道。這種預防性的法治策略,某程度上就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及「法律應隨社會變遷靈活調整」的明證。
國安案件審判與公眾知情權
過去幾年,有關國安相關法例在香港司法實踐過程中,關於公眾知情權成為了一個討論話題。例如《港區國安法》第41條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第41條規定的「審理」,實際上是指案件立案後至宣告判決這一階段,法官對案件的司法過程,包括庭前和開庭審理;而「判決結果」的公開,實際是指對審判結果的公開宣告,包括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考慮及被告是否定罪。
在過去幾年涉及國安罪名的數百宗案件中,司法機構透過允許媒體記者及其他人以旁聽、報道相關案件過程和結果的形式,令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公開,確保了公眾知情權。國安相關案件基於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及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等因素,會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詳情請參考《裁判官條例》)。
按照香港司法慣例,對於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司法機構因需審理大量案件及案件相關程度較為輕微,而不一定會選擇公開相關判決書,這導致一些在裁判法院審理的國安相關案件,例如小部分煽動罪(註1)相關的判決書,未能公開查閱(如蔣頌生案(註2),案件編號WKCC 3129/2021)。
對於這類案件,公眾及學界往往只能透過旁聽的媒體記者之新聞報道,了解部分判決內容。然而,記者的報道偏好及其自身在法律相關的專業程度之參差,會影響所報道案件內容之準確性和全面程度,從而導致以新聞報道作為單一信息來源的公眾和學界,對案情之了解可能出現偏差,引致一些問題。
例如從法治層面而言,法院的小部分判決書未能公開查閱,特別是涉及國安案件,可能會影響公眾對相關法律、判決和量刑準則的掌握程度。對公眾而言,知情權的部分缺失,可能導致公眾未能全面清晰了解相關罪名「紅線」所在,特別是在與市民比較相關的煽動罪上。對法學研究者而言,其因所取得的公開資料相對有限,有機會影響法治建構和研究工作。因此,相關部門未來可在上述事宜有更多探討。
無論是特區政府官員還是社會巿民大眾,都需明白加強和完善國安法律建設及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市民的國家安全和守法意識,是維護國安的重要保障。
註1:雖然舊的「煽動罪」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危害國安罪名,即不是《港區國安法》所規定罪名,而是列於《刑事罪行條例》,但終審法院在HKSAR v Ng Hau Yi Sidney [2021] HKCFA 42中裁定,舊的「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之一。其後,特區政府為履行《基本法》第23條憲制責任,修訂了舊有的「煽動罪」,並透過《條例》制定新的「煽動罪」。
註2:蔣頌生案是《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首宗煽動刊物罪相關判刑。
作者是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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