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葉竣然

葉竣然:淺談美元在美國制裁制度的角色

【明報文章】一個從事資產管理的朋友問我:美國公民在港註冊的金融公司開戶投資,需遵守美國的制裁法律嗎?我答:「美國人即使在南極也要守美國的制裁法規!」這就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這朋友可能是比較一個香港永久居民在外地殺人,卻因案件在外發生,故香港不能起訴,由此以為美國人在外地做任何事美國也管不了。此言差矣!畢竟他們是美國公民,其在外行為某程度上受美國管轄,在國際法理上並無不妥。

另一邊廂,若一間泰國註冊的公司,在泰國與被美國金融制裁的俄羅斯企業交易,又會否被美國政府認為犯了制裁法規呢?答案是有可能,其中關鍵在於交易是否用到美元。

美國的「長臂管轄」

一個美國人在美國以港元販賣毒品,香港政府大概沒有權單因為案件用到港元作為交易貨幣,就向那美國人提告。惟若一個完全在泰國進行的交易,除了用美元支付外就沒有任何美國聯繫,但美國卻聲稱有管轄權,怪哉?真實案例卻在香港發生過。數年前美國控告一間在港註冊、名為Sojitz (Hong Kong) Limited(Sojitz HK)的公司,指控其從泰國的供應商購買多批來自伊朗的樹脂,再轉售往內地。於交易中,Sojitz HK以其香港銀行戶口轉帳7000多萬美元到供應商的泰國銀行戶口作支付交易。美國就以交易用到美元為由,控告該公司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法規(註1)。

這就是美國為人詬病的「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或extraterritoriality)。「長臂管轄」指一個國家對在別國的個人、企業或發生的事件,納入其司法管轄範圍。長臂管轄是敏感的國際法問題——由於現代國際關係是建基於「國家主權至上」這個原則,一般情况下一個國家無權對在別國發生的人和事施行長臂管轄。例如香港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機關權力,在一宗外地謀殺案中單單因為犯案者是一個香港永久居民就可檢控他。

美元長臂管轄 關鍵在結算

不過凡事總有例外。在合理範圍之內,國際習慣法是容許一定程度的長臂管轄。「合理範圍」大概由4個原則界定。

首先是屬地原則(territoriality principle),指如果在外國發生的案件與己國國土有重大聯繫,例如一宗全程在己國策劃而最後在外國實行的案件,又或一宗外國案件對己國產生重大影響,己國可以管轄。

第二是屬人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可分為主動和被動兩方面:主動方面指一國對在海外公民的行為有管轄權;被動方面指一國可以對發生在海外涉及傷害本國國民的案件實行管轄。

第三是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指案件對己國國家主權和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例如間諜或顛覆政府案件,就可行使管轄權。

最後是普遍管轄權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 principle),意指任何政府都可以管轄在海外發生之違反國際人道法規的反人類罪行,包括種族清洗。

對於美元的長臂管轄權,美國是以屬地原則為依據,而關鍵在於美元結算。基本上,世界所有的美元交易最終都需用到美國銀行系統做結算;即便是海外銀行的美元交易,都需要借助它們在美國的代理銀行(correspondent bank)來結算。而包括香港在內的幾個美元離岸結算中心,表面上看似與美國銀行系統「離線」,但實則不然。

美元結算的這個特色,就給予美國實施長臂管轄的口實,使美國認為美元經過美國銀行系統的結算,已經與美國國土產生聯繫;並由於涉案美元最終要經過美國代理銀行,認為這就是違法者通過美元結算而間接令美國之銀行成為犯案的共犯,因此美國擁有長臂管轄權。

逾半國際貿易以美元結算

管理風險免「誤墮法網」

然而,「使用美國銀行系統結算美元交易所以擁有管轄權」這一法理解釋,並不被國際法學者所普遍接受,因為屬地原則仍有一個重要的附屬原則作基礎,就是整宗案件都要「主要」(substantial)與己國產生聯繫;而單單以美元結算,則難以通過這個原則的驗證,因此國際社會亦對美元的長臂管轄持反對態度。例如2014年,法國巴黎銀行因處理涉及受制裁的蘇丹、伊朗和古巴企業之美元交易而被美國當局重罰,就引起法國政界強烈不滿(註2)。

但到最後,不論我們是否同意美國對美元結算的屬地原則做法,美元的長臂管轄這一事實之影響力無遠弗屆,畢竟超過50%的國際貿易都以美元結算。我們可以做的,就是認清美國司法管轄在美元結算交易的角色,以求做好風險管理,避免「誤墮法網」(註3)。

註1:"Settlement Agreement between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and Sojitz (Hong Kong) Limited", Jan 11 2022, OFAC.

註2:"French Politicians Rally Around BNP Paribas", May 30, 2014,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註3:這裏指美國的長臂管轄帶來的法律風險。香港政府並不承認美國的制裁法規,後者在香港沒有任何正式的法律地位。

作者是國際政治評論員、合規工作者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葉竣然]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