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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獲法援的司法覆核訴訟——回應烈顯倫文章

【明報文章】就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在1月3日於《明報》發表的文章,當中提及一名郭姓人士獲批法援提出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並獲委派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一事,本署有以下澄清及回應。

法援署的職責

法律援助署的主要職責,是按《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管理法律援助計劃。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代表律師及/或大律師,代表他們在香港的法院進行訴訟。

按《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本署會就每宗個案進行經濟及案情審查。如本署決定拒絕法援申請,申請人可按條例的規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法援上訴。如司法常務官批准上訴,本署須按條例的規定批出法援。換言之,申請人除了可由法援署直接獲得法援之外,亦有可能在法援申請被拒絕後通過上訴途徑,從司法常務官獲得法援。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此外,獲批民事法援的申請人,可按條例的規定向本署提名法援律師名冊內的律師及/或大律師。根據上述條例,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均有權名列名冊上,而符合委派準則的,便可獲委派案件。條例亦訂明,如案件異常困難或重要,受助人應由兩名大律師代表,其中一人可為資深大律師。

披露資料

上述條例有條文規定,本署須把申請人及受助人的資料保密;因此,在未徵得申請人或受助人同意之前,本署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任何有關申請個案的資料。

另外,由於涉及申請人或受助人可能提出或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披露有關申請人或受助人的資料,包括經濟及案情審查的結果、獨立大律師或專家就案情給予的意見,或本署拒絕法援申請的理據等,均可能會影響其法律權益。

基於上述原因,本署往往未能就傳媒的報道或個別人士的言論作出澄清或披露資料。為提升本署工作的透明度,以加深公眾對本署工作的認識和了解,並提升公眾對法援制度的信心,本署自2021年底起已推行改善措施,要求司法覆核案件的申請人給予書面同意,容許本署在署長認為合適的情况下,披露該申請人的申請結果及/或批准或拒絕申請的原因。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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