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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保障家貓健康成長 香港可以做得更好

【明報文章】上月平安夜,美國俄勒岡州一隻家貓因食了含禽流感病毒的急凍貓糧,感染H5N1死亡,事件在全球和本港愛貓市民中都激起強烈反響。事發之後,美國相關部門立刻在北美全面回收該款貓糧。

港缺專門法例規管進口寵物食品

該事件經本港媒體報道後,涉事問題貓糧被發現在本港不少網站有售,有養貓的市民擔心自家的貓食用後,倘若中毒恐無法跨洋索償。立法會議員何俊賢在接受電視採訪時,呼籲當局盡快檢測進口貓糧,並應該立法規管。

香港現時尚未有專門法例規管進口寵物食品,而本港寵物店銷售的寵物食品,大部分都是從外國進口。以貓糧為例,筆者本身是一個「貓奴」,家裏有4隻「極品」,筆者常年購買的3款貓糧分別產自美國、韓國和法國,但都是從鄰近筆者居所的一間社區寵物店購買。若這些貓糧出現安全問題,筆者可能只能找店家理論,或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最多再向愛護動物協會備案,幾乎不可能直接向遠在天邊的貓糧生產商「維權」。因此,筆者從內心贊成設立進口寵物食品規管體系的提議。

在何俊賢議員的提議基礎上,筆者認為可以再進一步:一方面,立法會應該盡快啟動立法調研程序;另一方面,漁農署應該參考現有的滅蜂組、流浪狗管理小組的運作,成立寵物食物安全專責小組,專職檢測寵物食品。同時,消委會應該考慮組織專項抽查,就本港市面(包括實體店和網上商舖)銷售的各種貓糧,按各項指標做測評並發布報告。

寵物診所服務良莠不齊

除貓糧品質需要監管之外,筆者認為,本港在家貓身心健康方面亟待改善的問題,還包括獸醫和寵物診所服務良莠不齊,以及本港在提高獸醫治療家貓重症能力方面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香港現時暫無應對家貓感染致命傳染性腹膜炎FIP病毒的治療方案。

FIP(feline infectious peritonitis)是由貓冠狀病毒引起的傳染疾病。FIP發病很急,家貓感染後若得不到及時治療,幾日內就可能失去生命。現時在全球範圍唯一公認且證明有效治療FIP的藥物,是GS-441524(註)。目前為止,承認該藥為合法治療FIP藥物並允許獸醫購入的國家包括澳洲、英國、新加坡等。因GS-441524未在本港獲承認,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使本港貓主人治療FIP的費用畸高,也變相導致不少家貓被遺棄的個案。

猶記得筆者其中一隻愛貓Mirror於2023年上半年突然出現嗜睡、幾乎不進食的狀况,當時筆者百思不得其解,帶Mirror看獸醫。社區獸醫說情况嚴重,建議筆者去24小時獸醫診所求診。到了診所,先是花上千元做常規抽血化驗,然後該診所又建議筆者再補交2000元做另一種血液化驗。筆者拒絕後,獸醫在不講明病因,也不開藥的情况下,要求筆者另尋醫生。最後筆者輾轉到一間大型寵物診所,獸醫同意留院醫治,但只是插管和輸液,並告訴筆者,Mirror可能活不了兩天,亦未說明病因。

幸好筆者將Mirror的病情同步告訴了兩名貓友,兩人都不約而同大呼Mirror是中了FIP,明確告訴筆者這個病現時本港寵物醫院治療不了,建議筆者從寵物醫院接Mirror回家治療。一名貓友則火速從支援團體購買GS-441524,然後趕到筆者家中,手把手教筆者如何給Mirror注射藥物。經過長達一個月的注射後,Mirror神奇般康復。

回顧這個歷程,筆者對本港個別寵物診所的服務質素感極其失望。面對FIP這樣的致命急症,部分獸醫卻毫不在意時間對搶救患病貓咪的緊迫,也在不告知真實患病原因的情况下,對貓做付費驗身後再拒之門外。

筆者相信本港註冊獸醫與寵物診所的整體素質,惟即使該獸醫與診所屬於極個別情况,在GS-441524於本港合法化之前,獸醫和寵物診所對於診治感染FIP的家貓,卻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從合規角度出發,不能擅自對其施以有效治療;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對患病貓咪置之不理,只能做基礎護理。所以根本的解決方案,依然是參考英國、澳洲相關法例,早日立法允許和規範GS-441524在本港使用。

美好家庭 應包括寵物幸福

早前在港大舉行的亞洲家庭高峰會開幕禮上,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政府一直重視家庭福祉,為香港創造有利於家庭的環境。寵物在家庭環境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對於有寵物的家庭來說,寵物是重要的家庭成員。筆者希望看到在2025年政府舉辦的「全港美好家庭選舉」中,獲獎家庭中會有養寵物的家庭。筆者更希望本港可以盡快就進口寵物食品監管立法,以及將GS-441524用於治療FIP,為本港數以萬計有貓咪的家庭帶來更多保障。

註:Jones S, Novicoff W, Nadeau J, Evans S. Unlicensed GS-441524-Like Antiviral Therapy Can Be Effective for at-Home Treatment of Feline Infectious Peritonitis. Animals (Basel). 2021 Jul 30;11(8):2257.

作者是港大專業進修學院課程主任、中國與美國加州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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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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