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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

烈顯倫:法律界須正確理解特首憲制地位(上)

【明報文章】這是關於香港特區兩名行政長官的故事,一個在法律制度面前顯得卑微(humbled),另一個被其擊垮和羞辱。

去年11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關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性質的演講,應該為法律界敲響警鐘——尤其是在法庭訴訟中代表行政長官的律師,這包括律政司長部門裏的律師。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演講

應該為法律界敲響警鐘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既是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第60條),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43條)。因此,特區的名譽和聲望存在於行政長官本人。這並非瑣事;對於香港與中央政府及海外實體(entities)的關係,這尤為重要。容讓行政長官的地位被貶低(debased),就會削弱地方政府的權威,也顯示出對於任命行政長官的中央政府的缺乏尊重。

然而,高等法院法官卻一次又一次容許以編造的理由(trumped-up grounds)和空想的投訴,將行政長官拖到法庭。事例比比皆是。

以「郭卓堅訴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HCAL 103/2014)為例,申請人就以下事宜尋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a)2014年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向北京提交的報告;

(b)行政長官關於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報告。

這些事宜,是對特區發展代議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負有責任的北京所特別關切的問題。

特首向中央負責 不是高院法官

2014年8月郭卓堅提交了法定的「表格86」,尋求頒令「撤銷」該些報告。這完全是胡鬧(total nonsense)。行政長官就其對特區的管治向中央政府負責,不是高院法官。在郭提出申請前一個月,行政長官就已向北京交報告,這是既成事實,法官怎麼可能「撤銷」該些報告呢?

郭所尋求的濟助(relief),遠遠超出了法庭管轄範圍。舉例說,假設行政長官建議只應由驢子任職2016年那屆立法會,這仍然是屬於北京的事情,而非香港法官。

郭卓堅的申請是關於啟動訴訟的許可,這是他與內庭法官之間的事,無關其他人。那本應該馬上用簡單的4個字拒絕受理:「駁回申請」,就此完結。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在提交「表格86」後的8個月,我們看到「當事人」出現於公開法庭。在一所由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任高級合伙人的律師樓之委託下,郭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和一名資淺的大律師代表,全部都得到法律援助。更令人驚訝的是,我們在庭上看到行政長官由3名大律師代表,其中一個還是資深大律師。

注意一點:郭仍然未得到准許去啟動訴訟。問題依然是:「他應否獲得准許(即法例下的「leave」)?」除非給予了許可,並向行政長官送達原訴傳票、向其尋求濟助,否則他根本就不是法庭上的當事人,他毋須回答什麼。

庭上恭維言辭 掩蓋了荒謬

那麼在這種情况下,代表行政長官的大律師該做什麼呢?若資深大律師有留心關於管理訴訟的規則,以及其委託人的憲制地位(constitutional standing),他就應該如此向法官說:

「我不應該在這裏。我的委託人——行政長官,不應該由我和我的兩名資淺同事代表出庭。《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三條規則要求你單方面(ex parte)裁定郭的申請,毋須麻煩我的當事人出現。對於李資深大律師的提請,我沒有什麼要回應。你自己可以看到,他們完全是胡鬧。他在玩弄司法程序,我拒絕參與這種遊戲。我要說的就只有這些;做得更多的話會貶低法治,及貶抑(demean)我的委託人行政長官的地位。」僅此而已,然後坐下。

反而,我們看到的是一整天的聆訊,及隨後法官於2015年6月底頒布的17頁所謂「判辭」,駁回郭的申請。到該時候,此事已如皮蛋那樣陳舊(as stale as a hundred-year-old egg)。在2014年8月,北京已就行政長官提出的事宜宣布決定,即「8.31決定」。這激怒了煽動者(incensed the agitators),導致本港該年其後的佔領運動。

從區慶祥法官的判辭可見,律師就着諸如訴訟是否屬「學術性」等問題辯論。這種荒謬(absurdity),被恭維說話、點頭哈腰、「法官大人」等言辭所掩飾。

法庭變成了劇院

最後誰人勝出?郭當然是輸了,但他的首席律師——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則毫無疑問地勝出:他成功將法庭變成政治舞台(political arena),並在過程中貶抑了行政長官的地位。這一切全由納稅人買單。

這種腐朽(rot)持續迅速發展,甚至去到一個程度是在2019年10月,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會議廳發表施政報告的傳統被粗暴打斷,她不得不撤離會議廳,以視像形式繼續宣讀施政報告。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文章原題為「The Chief Executive: Nature of the Office」;下篇將於1月10日(周五)刊出)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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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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