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江玉歡

江玉歡:綜援政策調整:社會福利的新探索與挑戰

【明報文章】在全球社會福利體系不斷演進的大背景下,香港社會福利署擬於明年推行強制領綜援健全人士無償工作計劃,猶如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石子,激起層層漣漪。這一政策變動不僅關乎本地弱勢群體生計與發展,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香港在社會福利政策調整方面的探索與創新,與其他發達地區的相關政策實踐有可比之處。

早在2013年,社署曾委託非政府機構協助推行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就業援助計劃),向15至59歲有工作能力的健全綜援受助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勞工處亦於2018年9月優化中年就業計劃,並易名為中高齡就業計劃,向聘用60歲或以上、已離開職場或失業的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發放每月上限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6至12個月。

釐清社福體系應遵循的邏輯

可以看出來,過去10年間政府曾多次出台不同就業計劃,針對地促進、鼓勵高齡人士或領取綜援人士就業。直至今天,政府計劃繼續推出新計劃,引起社會一些討論——過去曾實施的相關就業計劃成效如何?香港領取綜援人士的構成,近幾年間有無變化?也許剖析清楚上述幾個問題,才能夠更好地釐清本港社會福利體系建設所應遵循的邏輯。

毫無疑問,現行社會福利體系在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此次調整綜援政策的初衷,正是為了應對現有就業支援服務的不足,激發相關群體的積極性。

從國際視野看,許多發達地區也面對類似挑戰,即如何在保障公民基本福利的同時,激勵有勞動能力的受助者積極融入勞動市場,實現自給自足。以歐洲一些福利國家為例,如瑞典和丹麥,它們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為公民提供廣泛保障。

然而過度慷慨的福利政策,也曾導致部分人產生依賴心理,出現「養懶人」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這些國家逐漸調整政策,加強了促進就業措施,要求福利領取者參與一定的就業相關活動,例如職業培訓、社區服務等,以換取福利支持。這種做法與香港即將推行的綜援無償工作計劃有相似之處,都是試圖在保障與激勵之間尋找平衡。

「無償工作」計劃的積極和消極影響

對於本港領取綜援的健全人士而言,新計劃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不容忽視積極的影響:在理想狀態下,無償工作能夠為他們提供學習新技能的機會,使他們接觸到真實的職場環境,積累寶貴的工作經驗。這有助打破因長期失業或脫離職場而形成的惡性循環,提升他們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最終實現從依賴綜援到獨立自主的轉變。例如在無償工作中,他們可以學習到諸如電腦操作、客戶服務等實用技能,這些技能在當今就業市場有較高需求。同時,參與工作還能夠促進他們融入社會、重建職場網絡和社會關係,增強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然而另一方面,新計劃也可能帶來一些消極影響和潛在問題。首先,尊嚴問題成為關注焦點。在沒有適當酬金的情况下,參與者可能會感到自己的勞動沒有得到充分認可,進而損害其自尊心。

與其他地區在類似計劃中提供一定補貼或獎勵的做法相比,香港若完全忽視這一點,可能會令受助者產生牴觸情緒。例如德國在實施類似就業促進計劃時,會向參與者提供一定的交通補貼和小額工作津貼,以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並體現對其勞動的尊重。

其次,新計劃在可聘用性及職場網絡、資訊方面可能存在不足。若無法確保參與者在無償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職業指導和資源支持,可能導致他們在求職道路上依然困難重重;跟現有的個人就業支援服務相比,甚至出現倒退。

老話重提: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為確保新計劃順利實施,政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需要關注幾個關鍵要素。

其一,尊重受助者的權利和尊嚴必須放在首位,給予他們選擇工作的權利,根據個人能力和興趣安排合適工作內容。

其二,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不可或缺,適當酬金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如職業晉升機會、培訓證書等,能有效激發受助者積極性,提高他們參與計劃的熱情。

其三,建立多方諮詢機制,積極拓展多方合作與支持網絡,鼓勵企業、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其中,共同向領取綜援者提供就業培訓、實習崗位和職業指導。新加坡在社會福利政策實施中,充分發揮企業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建立了政府、企業、社會組織三方合作模式,取得良好效果。

其四,要切實保障無償工作能夠轉化為參與者的技能和經驗提升。通過精心設計工作項目,配備專業導師,確保工作內容與市場需求緊密結合,使參與者真正受益。

政府應更精準識別需幫助之人群

本港綜援政策調整是一個複雜而意義深遠的舉措,在借鑑國際經驗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本地實際情况。在領取綜援的群體中,確實可能存在部分所謂「躺平」的人,他們有勞動能力卻不工作,依賴綜援度日。要解決這一問題,需深入分析背後原因,除了可能存在的惰性或對就業市場的恐懼,社會價值觀的引導也至關重要。同時,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應更精準地識別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群,避免福利資源被濫用。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江玉歡]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