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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

羅健熙:體總改革成效須讓公眾看得到

【明報文章】審計署在2020年發表的審計報告指出,港協暨奧委會及屬下體育總會出現管治問題。經過4年的檢討,檢討報告及體育總會的《機構管治守則》同時在昨天公布。這4年間,體育總會仍時有爭議,最惹人注目的當然是方力申本年中與泳總就運動員參賽資格的衝突。

體總陋習得到正視

檢討報告審視了體育總會在六大範疇是否已執行《守則》規定,並列出77個體育總會在這些範疇達到「全面執行」及「部分執行」比率。其中,「董事會管治」為50.78%;「誠信管治」為67.24%;「選拔運動員」為59.19%;「教練及裁判員管理」為44.65%;「會籍管理」為67.25%;「一般行政事務」則有63.89%。這些數字看上去實在不好,個別項目(如檢討遴選政策、遵守上訴聆訊規則)「沒有執行」比例更高達八成。《守則》內條文看上去其實沒有太多新鮮事,很多都是日常機構管治/企業管治中常見項目。不過放諸體育總會,他們過去多年或許對這些事全無關注,積陋成習的情况在檢討報告中總算得到正視。

民主黨在今年施政報告建議中,亦有對港協暨奧委會及各體育總會的管治和運作問題着墨。我相信需要「驗身」的不止各體育總會,港協暨奧委會本身也絕對需要就其自身架構、組成、職能等檢討改革。

檢討成效仍看實踐

回說《守則》內文,部分明顯是對近年常被詬病的部分作出回應,在方向而言是值得鼓勵的。可是,這類機構管治的條文都是比較一般性而且有頗大的演繹空間,即使全部達標也不代表不同的問題都會得到解決,實際上仍需要透過各體育總會日後的實踐才看到這些檢討有否成效。

例如關於體育總會董事長期擔任該職位的情况,《守則》亦有規範,1.3.4提到:體育總會應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可以參考目前國際奧委會制訂相關的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即12或16年;而年齡則不超過70或75歲。如果體育總會決定允許某成員超過最長任期,則應訂定競逐連任的所需資格,以確保體育總會內所有符合資格的人員都有平等的機會。

這些規定類似政府委任法定機構或諮詢架構等公職的「六六原則」(一個人最多擔任6個職位、同一公職最長6年),惟2022年亦曾有媒體報道,有223人任同一公職超過6年、9人擔任多於6個公職。而且這些安排亦容易「走盞」,例如連續任期達到上限後暫停一下「過冷河」,下一屆又可以重新開始計算。當然,任期長短也許不是最大的問題,但當體育總會持續出現不同爭議,而那些董事又長期任職,公眾就會質疑他們是否有心做好崗位了。

這部分亦關係到屬會的會員資格問題,因為體育總會的董事由屬會投票選出,哪些屬會有資格投票、有多少「殭屍屬會」就成了公眾焦點。《守則》內關於會籍調整的部分只有一句——「5.7.1 體育總會應該以透明公正的方式擬定適當的會籍等級調整程序,包括提升和降低會籍等級。」單單說要有「透明公正」的方式而沒有具體例子,相信難以令公眾改觀。

至於前文提及方力申與泳總就運動員參賽資格的相關事宜,主要在《守則》3.8「放寬運動員參與遴選和/或比賽的資格」中作出回應。3.8.1提到,「體育總會應考慮本身資源及情况,認真考慮採取可行的措施,放寬某些參選條件、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以處理這些特殊情况。」

「認真考慮」4字對我而言是重中之重。簡而言之,即使最後沒有相關措施也不代表違反規定。我理解不同運動項目有不同情况,特別例如是隊際與個人比賽的差異。但對於像田徑或游泳這些單純是以速度、距離分勝負的項目,我相信可以訂立更明確的參賽標準,讓更多運動員即使沒有加入某些屬會或是完全獨立個體也能參賽。

以上所舉出的幾個例子,只是以市民較關心亦較易理解的部分出發,指出《守則》有局限。而這些局限、主觀判斷和彈性在《守則》內的其他部分亦時有出現。

觀乎檢討報告的「執行率」,很多體育總會過去都未有關注亦沒有訂立這些最基本的程序和機制,《守則》應能協助他們與時並進,重整為一個較現代化的管治。但是過去引起市民關注的事情,往往出現在一些歷史悠久、規模較大的體育總會上。我相信這些體育總會本身已有一定的架構和既定程序,《守則》內這些原則性、一般性的機構管治用語能對他們帶來多少改革,還是需要觀察。這觀察不單純是看兩年後的「達標率」,而是讓公眾看到實際的變化。

至於港協暨奧委會自身有否什麼檢討和改革,以及如何加大對運動員的資助,如何引入企業資助本地體育發展等,仍然是市民拭目以待的課題。

作者是民主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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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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