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明報》9月30日刊登一篇由吳靄儀撰寫題為〈權撐住〉的文章,以拐彎抹角、指桑罵槐的方式談論「立場新聞」案,字裏行間將經法庭公平公開審訊後定罪的鍾沛權「英雄化」,罔顧法庭的清晰裁決,將鍾的犯罪行為美化成所謂的「新聞工作」,特區政府必須嚴正指出其誤導之處,以正視聽。
任何人煽動支持違法行為都應受到譴責。法庭已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在案發期間,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
「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法庭認為這些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罪行嚴重。
法庭又指出,被告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法庭提到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傳媒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歐洲人權公約》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被告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由此可見,被告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亦不是純然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就事實作出報道的責任而被法庭定罪。
法庭表示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是以事實為基礎,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事實上,判刑後,香港新聞界亦有表示支持,包括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資深傳媒人員聯誼會,認同法庭的決定證據確鑿,使人信服,並且能彰顯法治精神、體現司法公正、保障新聞自由。
正如行政長官早前亦指出,新聞公信力不能敗壞於利用新聞平台破壞法治的人。新聞界的傳播力和影響力舉足輕重,我相信《明報》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媒體,定會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傳媒的「特別責任和義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亦不要被人利用,成為煽動支持違法行為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