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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強

林新強:港區國安法精神 律政司仍未理解

【明報文章】律政司先後向立法會提交《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修訂建議(下稱「《修訂建議》」)和補充資料文件(下稱「《修訂補充》」),就國安案件中,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外國大律師事宜(下稱「專案認許」),提出修例建議。律政司聲稱,《修訂補充》將優化《修訂建議》。但兩份文件只是將問題複雜化。

增「申請前甄別程序」 不能避免濫用

今次人大釋法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原因,是法院沒有理解和執行《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第47條要求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決定某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是由行政長官決定,並非法院。然而,在某案件中,法院沒有履行相關規定,就專案認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諮詢行政長官,屬於法院程序錯誤。

《修訂補充》第11和第12段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的程序」,實際上不能避免濫用。它只不過是改變程序,由原本法院提出給行政長官審批,改成由申請人經律政司再轉交給行政長官審批。兩者最後還是要行政長官逐次審批。如此一來,反中亂港分子仍可以濫用機制,抹黑香港政府干預司法,阻礙公平審訊。

從兩份文件看來,律政司的目的,是要在國安法下維持專案認許制度。《修訂補充》第7段提出的理據是:「政府非常珍視專案認許制度,因其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本港的法庭程序並對本港的法理學發展作出貢獻,但這點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和防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取得平衡。」

正如律政司所講,維護國家安全是具凌駕性的。但律政司卻想在具凌駕性的國安法與專案認許制度之間「取得平衡」,根本是自相矛盾。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4)款提及的專案認許制度,不止是認許「海外律師」,而是要確保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大律師必須有相關工作資格和豐富經驗。

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區國安法》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屬於全國性法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即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同時並存,在全世界獨一無二。部分普通法國家,連完整成文的憲法都沒有。從普通法系國家引進的外國律師,沒有類似的工作資格和經驗,難以用外國普通法法理去理解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港區國安法》。專案認許制度根本不適用於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可「一刀切」簡單解決問題

要在一國兩制下實行普通法的香港,去維護一條有「兩制」特徵的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律,是需要用本地可以中文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才能更好保護被告人的權益。

所以,要解決問題可以很簡單——只需用「一刀切」方式,所有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案件,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都不可以聘用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律政司甚至應該考慮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做法,設定特別委任的辯護律師,專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案件,以確保國家安全。

律政司先後提出《修訂建議》和《修訂補充》,都未符合《港區國安法》的精神,亦無助解決專案認許制度被利用在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上用作打擊香港的司法制度。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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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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