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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鐵騎休班關員涉干預汽車被捕 律師分析無權公民拘捕 可能控誤殺

【明報專訊】上周五男子駕電單車在九龍灣被交通警鐵馬追截期間,一名休班關員以身擋路,致電單車失控撼大樹及鐵柱,鐵騎士當場死亡,關員「攔車」動作引發社會爭議,警方昨日公布事發當日已以涉嫌干預汽車罪拘捕該名40歲男子。有律師稱,行使公民拘捕權前提是須合理懷疑事主干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可判監逾1年的罪行,認為關員今次無權行使公民拘捕權,如證實有刑事疏忽或罔顧他人安全,有可能被控誤殺。

有否停職 海關:不評論個案

保釋候查 警:將詢律政司

本報向海關查詢涉事關員有否被停職,海關回覆稱案件仍在調查,不會評論個案。警方昨稱本月3日拘捕一名40歲男子涉嫌干預汽車罪,已獲准保釋候查,警方仍在調查案件,將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40歲男子當日被捕

干預汽車罪最高囚1年

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干預汽車罪,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死者母親及女友昨晚接受本報訪問,表示家屬心情仍未平復,目前首要處理親人身後事(見另稿)。

江玉歡籲欲「公民拘捕」前三思

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及facebook解釋,普通市民如目睹罪案發生,可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下的公民拘捕權,惟前提是須合理懷疑犯案者干犯了「可逮捕的罪行」、即可處逾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事發後27歲姓黃電單車男司機當場身亡,據悉警方發現涉事電單車行車證及保險逾期。江玉歡分析,死者涉嫌的駕駛行為,包括車牌登記及車輛保險過期、未妥當掛好車牌、不依照交通警員指示等,所犯罪行最高刑期合計只有6個月監禁,不符合可逮捕罪行的門檻,故該休班關員在事件中無權行使公民拘捕權。

江玉歡認為,如證實有刑事疏忽或罔顧他人安全,該關員有可能被控誤殺,即使誤殺罪不成立,攔車舉動亦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罪行。她相信關員是出於好心,但當刻或未想清楚,並呼籲市民欲行使公民拘捕權前三思,免誤墮法網。

大律師:防罪可作抗辯理據 構成誤殺否視乎兩點

大律師胡栢昌向本報稱,誤殺罪分為兩種,一種是「嚴重疏忽誤殺」,例如醫生誤診導致病人死亡;另一種「非法危險行為誤殺」,必須證明有關的行為屬於「非法」、即構成刑事罪行,及「危險」、即對人造成身體傷害。

至於涉事休班關員行為會否構成「非法危險行為誤殺」,胡栢昌說首先要考慮當時行為是否非法,因為在法律上「防止罪案」是個抗辯理由,可以將非法行為合法化,但是否可倚賴「防止罪案」作抗辯理據,要考慮他是否真誠相信自己當時有必要使用武力,以及根據他當時的信念,其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另亦要了解其「非法危險行為」是否導致事主死亡的原因。他說如以上兩點成立,就有可能構成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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