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部分體育總會運動員選拔欠透明為人詬病,港協暨奧委會昨公布《機構管治守則》,當中有一篇章共12頁提及選拔運動員基本原則及遴選準則等,建議體育總會根據過往表現擬定客觀準則,例如排名和適用的過往比賽表現等,運動員最終得分應成為遴選主要決定因素,亦應就不同類型比賽來評估和考慮遴選準則合適性。捲入遴選爭議的沙灘排球代表黃嘉潤認為,增加選拔及上訴程序透明度是原則性規定,應強制所有總會遵循。
應定上訴機制 確保上訴人易獲資訊
《守則》建議,體育總會應適時發放遴選準則,以便運動員充分準備,更應定期檢討及參照最新國際標準更新;亦應制定上訴機制,包括上訴委員會及處理上訴的程序,並訂定資格、期限、上訴渠道、費用、方法及準則,以及確保上訴人易於獲取相關資訊。根據《機構管治檢討報告》,77個屬會中現時有12.99%無公布遴選準則,亦有40.26%無公布遴選政策。
黃嘉潤去年亞運遇遴選爭議,勝出資格賽後被指不符亞洲或國際賽成績要求。黃認為,《守則》要求體育總會清晰公開甄選準則及比重,有助避免再有爭議。他稱,當時在上訴期間未獲通知程序和進度等資料,認同《守則》要求總會釐清上訴程序及披露資料。
選手因屬會資格遭拒賽 倡總會建制度處理
前泳將方力申開辦的泳會早前因屬「競賽屬會」而被拒參與錦標賽。《守則》不點名提到,對具顯著潛質、技能、知識及能力達高水平比賽標準或已取得卓越成績的運動員,卻因某些原因例如不同的會員資格、屬會不具備提名資格或不合乎某些遴選要求等,運動員將失去參與選拔或比賽機會,建議體育總會應考慮本身資源及情况,「認真考慮」採取可行措施,放寬某些參選條件、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以處理該些特殊情况。
立法會議員鄭泳舜關注《守則》提出體育總會應擬定一套公平遴選機制,期望港協暨奧委會利用未來兩年跟各總會各自探討最公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