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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罪可囚終身 李桂華:考慮覆核刑期否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昨回應屠龍小隊案判刑時斥被告「喪心病狂」,警方會研究判辭,考慮是否提出刑期覆核。本案關乎2019年12月8日的殺警計劃,當時未有《港區國安法》,律政司首度以《反恐條例》提控。李稱若再遇上類似案件,可引用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又或《維護國安條例》第49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稱遇同類案可引國安法國安條例

李桂華說,本案主犯判囚23年10個月,屬反修例案中最重,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判刑具相當阻嚇力。案中《反恐條例》控罪最高可判囚終身,今次判刑沒達上限。李稱會與律政司商討,考慮是否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日後若再有類似案件,法庭可參考本地案例。

李桂華提及自2019年12月調查本案,對當中環節歷歷在目,例如警方一個月內搜出槍械及土製炸彈。李稱調查下去「愈來愈震驚」,發現有人曾在台灣軍訓,返港後試槍和製造土製炸彈,最終目標是在遊行放炸彈和殺警,「用喪心病狂形容他們(被告),我覺得是最適合不過」,若沒破案,或有示威者和途人遭殃。

陪審團早前裁定部分被告《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李稱執法者只會執行已有法例,若遇類似情况,現時可用國安法或《維護國安條例》檢控。至於有被告投訴在警暴下招認,獲陪審團裁定罪脫,李稱法庭以「案中案」程序處理被告供辭,法官最終裁定供辭可呈堂,「說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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