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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案聘海外律師須獲批 禁《榮光》案後特首再發證

【明報專訊】特首李家超上周六(21日)發出證明書,稱「感激」七一刺警案涉及國家安全。特首證明書的機制成為焦點,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曾聘用英國御狀Tim Owen抗辯,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釋法指出,就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港區國安法》第47條指出,「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證明書。

據人大釋法,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辯護人,屬國安法47條的需要認定問題,應取得特首證明書;若法院沒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按國安法14條履行職責,對該問題作判斷。在黎智英聘用御狀案,國安委去年1月11日決定御狀代表黎辯護可能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御狀簽證。

上訴庭裁法庭須「絕對遵從」證明書

在《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特首李家超去年7月11日發出證明書,研判4項傳播《榮光》的行為涉及國安。上訴庭裁定特首證明書對法院具約束力,法庭須全盤接納證明書的評估,「這是絕對意義上的遵從」。從公開資料可見,今次有關七一刺警案的特首證明書,是特首第二次運用國安法權力向法院發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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