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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生上訴得直申保護令 特首上周發證明書 「感激」刺警案判涉國安 須指定官審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4名出席會議的學生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各被判囚兩年;4人本月13日上訴得直,各下調至監禁15個月。其中已服刑逾1年的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透過法律代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促懲教署即時釋放,高院昨日開庭處理,庭上透露特首上周六發出證明書,確認案件與國安議題有關,須由指定法官處理。張的法律代表希望法庭先讓張保釋以免造成不公,法官押後今早處理。

申請人張敬生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昨被帶上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和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上周六首次開庭,申請方在申請文件中指張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減刑,要求懲教署即時釋放,當時法官張慧玲要求傳召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作供,表示會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法官黎婉姬昨甫開庭表示,行政長官於9月21日發出證明書,確定本案涉及國安議題,須由指定法官處理。彭耀鴻根據《監獄規則》69條(1)條,指囚犯可因行為良好等獲減刑,無資料顯示張在獄中有怠慢等違反紀律的表現。彭稱張上訴成功後的最早獲釋日期為今年6月,現時距離減刑命令已10天,距離最長須服刑期50天,該10天「永遠無法追回」,對署方仍未就張的表現作評估感驚訝。

稱現距減刑命令已10天

申請方促先准保釋免致不公

案中爭議《規則》第69(1a)條是否適用,當中列明被裁定干犯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作出不利國安的行為,否則不得獲減刑。彭指某人牽涉國安罪行與他實際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不同,張承認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與國安無關,若法庭在聽取雙方理據後,最終拒絕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張便返回監獄繼續服刑。彭重申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權利,張是年輕人,為免對張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公」(irremediable injustice),法庭應先讓張保釋。

懲教方:國安罪定義闊不應狹窄詮釋

呂世杰回應稱,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罪行定義廣闊,法庭不應狹窄地詮釋,况且懲教署長至今仍未決定張是否可提早獲釋,故張無權這樣做,署方有基礎繼續羈押他。呂又稱,若申請方挑戰署長作出評估或決定的酌情權,應申請司法覆核,而非人身保護令,法庭應駁回後者,而在等待期間張應繼續「留在監獄」(stay in the prison)。黎官一度問呂會否同意她有權批出保釋,呂同意,但稱「不應該」。

申請方質疑煽惑傷人如何危國安

答辯方:3年前與今情况未必一致

彭耀鴻回應時形容呂的說法輕率(flippant),又稱若把張敬生承認的煽惑傷人罪視為違反國安的罪行,是「極為令人憂慮」(extremely alarming)。彭提到張3年前仍然面對宣揚恐怖主義罪,當時他亦在高院成功申請保釋,現時香港已「由治及興」,看不到張如何危害國安。

呂世杰要求休庭索取指示,其後稱3年前與今天情况未必一致,法官稱法庭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有危害國安,懲教一方有其他理據便應提供資料說明。呂申請押後案件至今天,黎官最終批准今日繼續處理保釋申請,10月3日就人身保護令申請展開正審。

【案件編號:HCZZ 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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