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以「HEALTHY」品牌重開營運的原舒適堡分店,向舒適堡會員提供《申請取代舒適堡提供剩餘服務同意書》並要求簽署,會員須同意包括「HEALTHY沒有向本人提供取代舒適堡剩餘服務的義務」等條款。大律師胡栢昌看過條款後認為,簽署等同放棄部分權益,其中列明同意書並非「邀約(offer)」,屬保障HEALTHY的做法,對消費者保障較少,日後若HEALTHY無法完全提供服務,顧客追討或「添加多一重困難」。
指寫法保障新公司
該同意書列明,顧客知悉新公司將按舒適堡原定合約/協議提供剩餘服務而毋須另付或加付費用;新公司對教練及課堂的日期或時間安排有最終決定權。胡栢昌認為寫法用作保障新公司,且僅要求僱客簽署、HEALTHY不用,代表只是綁定顧客放棄相關權益。不過胡指,同意書無要求顧客放棄向舒適堡索償,不排除HEALTHY並非代替舒適堡,簽署同意書未必影響顧客繼續向舒適堡追討。
有份協助受影響顧客的經民聯區議員陳少棠稱,由於未知舒適堡與HEALTHY的關係、後者會否承擔前者債務;HEALTHY財政是否穩健、有否足夠財力持續經營;加上同意書無限期規定,故簽署的顧客不多,主要是購買會籍而非課程者,其餘大部分持觀望態度。
另索授權蒐事主舒適堡資料
同意書亦要求僱客授權公司,按適用情况向Physical(舒適堡)獲取、收集、使用及/或保存所有及任何僱客與Physical的合約或協議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回應本報查詢時提醒,作為資料使用者,所有機構均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當中6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舉例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及明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公署提到,至今就事件接獲3宗查詢及1宗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