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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23條不應備而不用 指護國安是持續憲制責任 遇新情况可再立法

【明報專訊】政府繼2003年後再推動《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坊間有意見指23條立法「備而不用」。當年有份推銷立法的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接受本報專訪時說,不存在23條立法後「備而不用」或「立法嚴、執法鬆」,強調有法律就要執行,「立法會不應該通過一些無用的法律,所以(23條)不是只放在這裏嚇人」。她指維護國安是持續的憲制責任,比喻即使當年有通過23條立法,中央之後也可再要求特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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