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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含「本法規定」條文 其他法例不適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列明涵蓋範圍為「本法規定」的罪行,根據律政司長林定國的說法,即國安法涵蓋的4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換言之,凡屬「本法規定」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其他本港法例罪行,縱使案件或涉國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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