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男病人李運強,去年底擅自離開醫院,兩日後在旺角街頭被尋回。他昨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暫委裁判官問他為何逃去,李稱怕打針「一時鹵莽就走咗去」。裁判官直斥他的行為非常自私,甚至可能引起新一波疫情,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因他認罪判入獄6個月,惟其後發現量刑起點高於控罪的最高刑罰,即日覆核刑期,改判入獄4個月,為疫情下被判最重的同類個案。 相關字詞﹕九龍城裁判法院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任何人不得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 確診患者 新型冠狀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