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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勒令刪網上信息 限制接達平台 違者可罰款判囚 莫乃光憂科企撤走

【明報專訊】政府昨晚憲刊公布《港區國安法》43條的「實施細則」,其中列明如警方合理懷疑網上發布的內容可能危害國安,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要求有關人等移除信息、限制接達該信息或平台,否則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或6個月。有立法會議員擔心,警方有無限權力執法,影響本港資訊自由,憂科技公司有撤出香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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