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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可用管轄權 大律師會:極少案亦不能接受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的說明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包括執法及司法。了解北京政策的消息人士稱,公署有權辦案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國家層面的重大案件,例如:假設有涉及伊斯蘭國或國家國土問題案件,又或是內地重要國安案件的疑人逃到香港,香港警察未必有足夠情報或能力處理,屆時或要由中央出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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