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證監昨發布《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下簡稱《規定》),詳細訂明境內公司到境外上市時的文件資料處理程序及規定,3月31日施行。
按《規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以及提供相應服務的證券公司、服務機構,要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採取必要措施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責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下月31日起實施
而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國家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而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應當存放在境內。需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範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