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DBA電訊(亞洲)控股有限公司(DBA;已除牌)前執行董事陳偉銓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忻樂明的取消資格令,兩人在未經法庭許可下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6年及18個月。他們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明報專訊】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DBA電訊(亞洲)控股有限公司(DBA;已除牌)前執行董事陳偉銓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忻樂明的取消資格令,兩人在未經法庭許可下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6年及18個月。他們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