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修例放寬填海限制 保護維港初心莫變

【明報社評】立法會通過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放寬維港填海限制。現行法例下,當局必須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在維港範圍內填海,由於門檻很高,就連活化舊碼頭、修築海濱長廊等工程亦難以開展,修例允許非永久填海,以及為填海面積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提供豁免,可以為這類惠民工程拆牆鬆綁。今次修例爭議較大之處,是引入法定機制,規管不獲豁免而在維港內進行的填海工程,倘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就可在維港較大規模地填海,雖然當局強調市民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但填海大權握在特首和行會手上也是事實,當局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慎用有關權力。

改善海港工程拆牆鬆綁

避免濫推項目適得其反

維多利亞港不僅是著名地標,更是香港象徵。上世紀維港兩岸不斷填海造地,創造了大量土地價值及財富,但市民也不希望維多利亞港縮水變成「維多利亞河」。《保護海港條例》1990年代制定,條文只有4項,訂明維港內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下稱「推定」)約束,當局必須證明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推翻有關「推定」。

2003年,政府中環灣仔填海計劃遭司法覆核,法庭根據保港條例,指出維港填海工程必須符合三條件,包括:1)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2)沒有其他切實可行選擇;3)工程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意即必須將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小。案例所確立的「維港填海3條件」,一直適用至今。

保港條例當年訂得這麼嚴,反映市民很珍惜這個海港,不想政府繼續在維港兩岸填海造地,供發展商興建摩天商廈和豪宅。可是規例定得太死,也令到當局無法推進一些符合公眾利益的海港改善工程。以活化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為例,根據法例定義,所有在維港海牀或前濱造地的工程均屬填海,意味活化碼頭工程不能碰到海牀,連打一支樁也不能,當然更不可涉及海濱造地,若不拆牆鬆綁,活化工程根本難以展開。另外,一些海濱改善工程,諸如修築行人板道及單車徑等,即使目的是供普羅大眾享用、不涉商業利益,要證明具有「凌駕性」及符合「維港填海3條件」,也相當困難。

政府今次修訂保港條例,重點之一就是放寬有關改善海港工程的填海限制,若屬條例附表所指定的10多項設施(諸如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而覆蓋維港的總面積亦不超過0.8公頃,即相當於一個草地足球場大小,經財政司長批准,可豁免不受「推定」規限。另外,非永久填海工程若面積不超過3公頃、時間不超過7年,同樣可以豁免。這類非永久填海工程通常都是為了配合交通基建修築,當局強調事後要將海港還原,不會對海港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政府近年大力推動海濱長廊、海濱公園,港島東岸板道開放後,甚受市民及旅客歡迎,根據當局構思,下一個行人板道選址堅尼地城,另外也有政黨提倡仿效港島,沿九龍海濱建設板道貫通多區。修例拆牆鬆綁,確有利於當局加快推進這類工程。當然,如果政府在維港兩岸密密進行一個又一個面積不多於0.8公頃的改善海港填海工程,對現有海岸線還是會構成顯著影響,當局須緊記「過猶不及」的道理,「改善工程」太多、流於為搞而搞,只會適得其反。

修例為非永久填海及改善海港小型填海工程,定下了豁免條件,至於不獲豁免的維港填海工程,新例則訂下了一套規管機制,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工程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草擬報告鋪陳理據,有關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內提出意見,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裁斷,該項目是否足以推翻現行條例所述不准填海的推定。當局解釋,原有條文過於簡略,實際操作中有不少爭議,訂明規管機制,是要令到條例更完備、處理安排更清晰。對於有意見質疑,新機制下特首會同行會可批准維港大規模填海項目,形同「自審自批」,當局強調填海是否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評估工作以往也是由行政機關負責,修例只是將行政機關如何得出判斷的過程規範化,如果市民不服決定,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雖不變

公眾信心仍不足

無論修例前還是修例後,任何在維港推行的大規模填海工程,當局都必須提出理據,證明項目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而法庭也依然可以推翻政府的決定,這一點確實沒有因為修例而改變,然而當局有責任確保評估工作有認真聽取市民意見,諮詢過程不會是「求求其其」走過場。當局土地政策長期向發展商利益傾斜,商業利益掛帥下,公眾對政府不會在維港「濫填」,始終缺乏信心。今次修例難免引發部分市民的憂慮,當局必須慎用權力,不會因為填海拆牆鬆綁,就亂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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