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奪命工業意外頻生不能忽視 政府疏忽監管形同草菅人命

【明報社評】2024年共發生30宗致命工業意外,其中23宗涉及建築工地,奪去25條性命。申訴專員公署主動展開調查,發現相關政府部門監管不力,協調不足,罰則太輕,導致承建商將有關法例「視如無物」,成為奪命工業意外頻生的禍根。申訴專員發現的問題,不止於監管與執法機制等漏洞,還有政府部門的管治文化,一宗個案的處理竟然需時6年;屋宇署沒有盡職跟進個案,原因竟然是「誤會」,等勞工處提交詳細報告才採取行動。政府部門在輿論監督之下,相信會從善如流堵塞監管漏洞,但管治文化是習非成是的長期積累,如何改革才是令人憂慮之處。

勞工處傳票罪成平均一宗罰8744元

承建商罔顧職安法律政府難辭其咎

引發申訴公署主動調查奪命工業意外不斷頻生,源自一組數字。2018至2023年6年間,建造業共發生108宗奪命工業意外,平均每年18宗,佔所有行業發生的奪命工業意外超過八成。建築工地每年奪走20多條性命,當中很多是家庭經濟支柱,這些家庭將會長期受到結構性的傷害。政府官員在面對輿論批評的時候,往往是一句冷漠的標準回覆,「有關情况並不理想」,連情况惡劣的措辭也十分吝嗇。

誠然,正如申訴公署指出,現屆政府着實積極採取多項針對性措施改善及提升建造業的職安健,包括修訂職安健法例、大幅提高罰則、加強阻嚇力等。現屆政府比較積極,但情况也沒有得到大幅改善,有必要深挖問題的根源,才能對症下藥,找出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

申訴公署的調查報告發現,相關部門犯下「四宗罪」。一是負責檢查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的工程師,竟然罔顧責任,在沒有檢查的情况下提前亂簽批准書,更離譜的是,在棚架還沒有搭建完成前就預先簽署批准,在風暴過後,起重機安全風險高的情况下,沒有測試和檢查,也簽署批准書。而勞工處卻在奪命工業意外發生後複查才發現有關情况。

工業意外發生過後,對違反職安法例的承建商或僱主,法庭經過調查會處以罰款。根據勞工處資料,在《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通過後,截至2024年10月底,勞工處提出4717項檢控,其中3511宗罪成,平均每宗個案罰款為8744元。區區數千元,相對於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工程款,完全不反映問題的嚴重性,由於罰則過輕,根本沒有阻嚇作用,所謂加重罰則也無補於事。

其實,政府審批工程招標,除衡量標書價格和工程質量外,還要考慮投標者的違反職安紀錄,這個機制應該可以能夠令承建商重視職安。然而,負責批出標書的屋宇署,在收到勞工處轉介每月的定罪紀錄後,「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每宗個案的詳細資料,以考慮是否給予紀律處分,因此沒有再跟進。因而導致這個在設計上有效的機制,形同虛設。

處理一宗個案需時6年

管治文化劣根積重難返

政府部門的各種「甩漏」,市民早已見怪不怪,申訴專員經過調查,證據確鑿,並提出具體的改善建議,各涉事部門一般都會全部接受,並承諾積極跟進,態度是誠懇的,但是否會出現「意見接受,做法照舊」,則要看日後的表現。但更可能發生的是,一時間雷厲風行積極改善,但在官僚架構積重難返的情况下,當輿論視線轉移到別的議題,就會故態復萌,一切回到原態。然而,奪命工業意外牽涉人命,政府部門疏於監管,形同縱容工程承建商及僱主繼續違反職安條例,罔顧法紀,草菅人命。希望屋宇署和勞工處這次對申訴公署的建議,能夠積極對待。

工程承建商和僱主「目無法紀」的另一個原因,是政府部門執法和落實政策不力。申訴公署發現,一宗在2009年發生的奪命事故,延至2015年才完成紀律處分,歷時逾6年。延誤原因包括屋宇署在收到勞工處的轉介一年後,才完成分析並要求勞工處提供詳細的個案資料,在獲取資料的一年後才徵詢法律意見等,顯示紀律處分程序冗長及效率低。

政府部門處理各種個案都有既定程序,需要時間完成也無可厚非,這宗個案在每一個程序都有所延誤,可以追究責任。但更大的問題在於,政府部門以既定程序作為自我保護機制,程序定得再仔細,不會犯錯的保護程度愈高,這種管治文化,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政府部門本身是不會認為需要改的,在輿論壓力下承諾會檢討是否有改善空間,也會提出各種各樣的困難推諉。而申訴公署只會就改善辦事程序提出建議,不會批評政府部門的管治文化,若然如此,工業意外導致人命傷亡的情况,就很可能會繼續頻生。

姑勿論管治文化如何改善,奪命工業意外頻生的原因已經被查出,屋宇署和勞工處,以至更高層次的政府部門,應當切實執行申訴公署的建議,若然需要再加重罰則,應該盡快修改法律,直到承建商嚴肅對待職安,認真執行工業安全,尊重工人的生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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