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完善防止虐兒法例 提高罰則事不宜遲

【明報社評】3歲幼兒遭猛烈搖晃腦出血死亡,父親謀殺及虐兒罪成判囚終身,法官指被告虐兒數以月計,缺乏悔意,然而若非陪審團認為有足夠證據裁定被告謀殺,單是虐兒罪,被告最多只能判囚10年,案件再次令人關注現行法例對虐兒罪行阻嚇力不足。法律改革委員會數年前已建議提高虐兒罪最高刑罰,當局應盡快修例,沒理由拖拖拉拉。政府去年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明年1月生效,當局下一步應落實法改會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完善防止虐兒法例。

虐兒最高僅囚10年

高院案例再掀關注

虐兒案件一宗嫌多,可惜現實卻是嚴重虐兒案時有所聞,而且情節往往非常嚇人。以今次3歲幼兒受虐案為例,42歲被告案發當日猛烈搖晃幼女,事後幼女腦出血昏迷,送院後不治。控方列舉被告向同居女友淋鏹水等多項事例,指被告性格「唯我獨尊」,為發泄不滿而蓄意傷害女兒,死者在死前3個月曾遭到不同方式虐待,包括多次猛烈搖晃;辯方則稱被告只是以「嚴父」方式管教,無心傷害女兒。庭上被告只承認小部分虐兒作為,但案情顯示死者長時間承受身心虐待。專家證人指出,幼童胸腺一般重34克,死者胸腺卻只有6克重,退化至80歲老人家的程度,認為她受虐數以月計。

以往涉及「搖晃嬰兒綜合症」的案件,大多以虐兒罪提控,今次是本港首宗涉及嬰幼兒被搖晃致死的謀殺案,陪審團最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女兒罪名成立,顯示陪審團信納劇烈搖晃幼女是致死原因,亦不認為被告當日是「一時錯手」。

俗語有云,虎毒不吃兒。被告有家暴定罪前科,2020年出獄後與母女同住後,竟一再虐待女兒,就連主審法官亦指被告行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強調法庭有責任判處具警惕性的刑罰,要讓照顧者知道有責任保護兒童。高院就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從結果而論,被告可謂罪有應得。可是如果女童未有死亡,即使被告虐待行為令人髮指,法庭最多也只能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虐兒罪,最高判囚10年。

虐兒行為不僅會給受害者留下心理陰影,嚴重暴力虐待,甚至會對受害兒童造成永久身心創傷。虐兒罪懲罰必須夠重,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以及起到阻嚇作用。本月初區域法院處理的一宗虐兒案,患有言語障礙及發展遲緩的3歲男童,就遭生母及其男友連日虐待,全身多處受傷,視力恐永久受損,雖然兩被告虐兒罪成,但只是判囚兩年半及3年。今次虐兒致死案,由於被告開審前承認故意襲擊或虐待女兒,即使法官認為被告出獄後再家暴屬加刑因素,又指被告在庭上爭議大部分虐兒行為,並非真心後悔,最終亦只能就虐兒罪判囚6年5個月。

稚子何辜,要求嚴懲虐兒,乃是人同此心。在台灣,當地法庭最近也在審理一宗駭人虐兒案,一名未滿兩歲男童疑被一對保母姊妹凌虐致死,遺體可見傷痕處處,牙齒被打斷、生殖器燒焦,民眾紛紛要求加重虐童刑責。在香港,過往不止一次有法官開腔,要求政府審視虐兒罪刑期。2018年,時任高院法官薛偉成處理7歲女童受虐成為植物人案件,表明控罪「囚10年也不夠」,需重新檢視罰則。2022年,上訴庭審理5歲女童受虐上訴案,亦重申現時虐兒罪最高刑罰不足,必須大幅提高。法改會早於數年前已建議政府檢討現行虐兒罪10年刑期上限,惟至今未見進展,政府也沒有具體解釋為何未有跟進提議。

當年法改會建議將虐兒罪最高刑罰提升至15年,目的之一是配合另一倡議,即增設「沒有保護罪」。鑑於虐兒罪行中,受害人往往年紀太小沒有能力作供,涉案疑犯又可能互相包庇,保持緘默,導致舉證困難,法改會主張訂立「沒有保護罪」,控方毋須證明是誰虐兒,只需證明被告知道兒童在一段時間受虐卻不作為,沒有保護受害人,已可入罪。法改會建議,倘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囚20年;若受嚴重傷害,可判被告最高監禁15年;將現有虐兒罪最高刑罰提高至15年,可以跟「沒有保護罪」的相關刑期保持一致。可是政府對訂立「沒有保護罪」的態度,明顯有保留。

強制舉報虐兒僅起點

「沒有保護罪」有待引入

社福、教育及醫療界一直擔心,引入強制舉報虐兒和「沒有保護罪」等做法,日後業界人員或因此惹上官非。關注兒童權益人士爭取多年,政府去年終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規定社工、教師、醫護等25類專業人士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惟最高刑罰只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被指刑罰過輕,缺乏阻嚇力;談到未來會否設立「沒有保護罪」,勞福局長僅稱要「睇定啲」,先集中精神處理強制舉報虐兒,積累經驗之後再決定。

乍見孺子將入於井,常人皆有怵惕惻隱之心。為了保護兒童免受虐待,採取更嚴厲措施,乃是天經地義。通過強制舉報虐兒條例僅是起點,絕不能是終點。設立「沒有保護罪」,應該有時間表,沒理由永遠束諸高閣;提高虐兒罪罰則,更屬事不宜遲,當局應該馬上推進相關修例工作,毋須將之與「沒有保護罪」綑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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