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極端思想催生屠龍案 裁決量刑須尊重司法

【明報社評】2019年屠龍小隊與無名組織涉嫌策劃炸彈殺警案(下稱屠龍案),合共14人被控,其中一名認罪被告昨天判監7年4個月,成為案中首名判刑被告。2019年的香港,正處於半世紀以來最極端的時期,反修例風暴下,暴力被合理化,屠龍案情節駭人,一旦成功付諸實行,可釀成重大傷亡,罪名成立者,法庭有必要重判。屠龍案發生時,尚未有國安法,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檢控7名不認罪被告,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一再提到,定罪關鍵在於7人是否知悉及有實際意圖參與串謀放炸彈殺警,陪審團退庭商議多日,裁定7人相關罪名不成立,反映陪審團認為未能在毫無疑點下定罪,外界應尊重裁決。

首有認罪被告判刑

刑期反映嚴重程度

案情顯示,屠龍案主腦擬於2019年12月8日,趁有團體在港島發起遊行期間,發動炸彈襲擊,施襲者會將2枚各重8及12公斤的炸彈,放在灣仔軒尼詩道其中一段遊行路線,並由屠龍小隊成員引誘警察走近炸彈,然後引爆炸彈,埋伏在高處的槍手,則以步槍狙擊警察,惟警方當天早上及時展開拘捕行動,搗破襲擊陰謀。屠龍案共有14人被起訴,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前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以及槍手蘇緯軒等7人已認罪。其中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高院法官昨天聽取鍾雪瑩求情後,判處被告監禁7年4個月。

案情提到,吳智鴻為了「報復」警方,一邊物色同道,一邊聯絡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安排隊員參與台灣軍訓,雙方還一度夜上深山測試真槍及炸彈,吳智鴻則在行動前夕裝置兩枚炸彈。鍾雪瑩是另一被告蘇緯軒的女友,警方搜查兩人單位時,起獲大批槍械、彈藥以及一件黑色防彈背心,足見襲擊計劃並非信口開河,倘若真的在灣仔鬧市發生,隨時血流成河,不僅警察遭殃,亦將波及現場遊行人士及無辜市民,法官量刑當然要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

高院法官昨天提到,鍾雪瑩與12.8襲擊陰謀無關,槍械並非由她購買,當時只是跟隨男朋友,但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非常嚴重,最高可囚14年,判處阻嚇刑罰是無可避免,若非法官相信她真心悔改,量刑將不止7年4個月。餘下6名已認罪被告中,蘇緯軒及黃振強皆成了從犯證人,吳智鴻則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以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後者屬於《反恐條例》下的罪名,最高可判囚終身。今次案件是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有可能成為案例,且看法官之後如何就相關罪行量刑。

今次案件另一個關注點,是案中7名不認罪被告所面對的《反恐條例》控罪,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全都不成立,只有1人被判1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皆脫罪獲釋。屠龍案多名被告原於2019年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2020年被改控《反恐條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兩罪最高皆可判囚終身。有人關注律政司檢控處理是否恰當,亦有人關注案件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而非陪審團審判,結果會否不同。

本港司法制度,高院處理性質嚴重案件,一般由陪審團審理,區院和裁判法院的案件,則由法官審理。翻查資料,大多數反修例案件都是在區院和裁判法院層面處理。根據法例,被告在高院原訟庭經陪審團獲判無罪,律政司可要求上訴庭澄清法律觀點,但不會影響無罪判決。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涉及國安的案件,均會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問題是屠龍案發生在國安法生效之前,考慮到案件性質嚴重,交由高院陪審團審理,並不意外。

首引反恐條例提控

多名被告脫罪惹議

香港奉行普通法,陪審團制度屬其中一環,不應因為一宗案件裁決,就去質疑制度的價值。法官張慧玲花了8天引導陪審團,詳細闡述涉案控罪元素及定罪原則,又着陪審團勿因同情或偏見而左右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長達3天才有裁決,法官也公開感謝陪審團「用心考慮證供」。至於案件改以其他罪名提控,會否提高入罪機會,則屬法律技術問題,外界關注以《反恐條例》檢控,有否增加舉證難度,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裁決結果再次顯示控方若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應被判無罪。

觀乎法官對陪審團所作的引導,案件關鍵在於「串謀」,只要被告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就不用理會他們參與程度,但如果被告不知悉串謀協議的存在、沒意圖參與協議,或只是假裝參與協議,均可成脫罪因素。辯方再三強調眾被告被蒙鼓裏,法官則提到案中無直接證據指證7名不認罪被告,黃振強供認沒有向隊員講述放炸彈位置,又承認隊員共識是「別人用槍是別人的事,但開槍炸彈咪搞我」。另外,法官又提醒陪審團要小心處理3名從犯證人的證供,皆因他們可能受潛在利益而沒道出真相。凡此種種都有可能影響了陪審團的決定。

當然,從裁決結果而論,7名被告「涉恐」罪名全數打甩,律政司有必要審視,本案以《反恐條例》檢控,是否最佳做法。不過值得留意是,7名不認罪被告,只有1人交替控罪成立,意即就算改以《刑事條例》串謀導致爆炸提控,多名被告一樣罪名不成立。不同人對裁決難免有不同看法,無論如何,香港是法治社會,各方均要尊重司法。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反恐條例》和國安法的罪行均嚴重,但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安法更全面、精密及針對性。倘若未來不幸再有涉恐案件,律政司應根據國安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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