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罔顧煽動後果亦罪成 立場案判辭劃定紅線

【明報社評】區域法院昨日就《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案作出裁決,負責審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3被告均罪成,案件押後9月26日判刑,鍾、林兩人獲准保釋候判。在控方舉證的17篇文章中,有11篇被裁定具煽動意圖。判辭指出,考慮《立場新聞》的《創刊辭》、3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法庭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本案屬本港半個多世紀以來首宗涉及傳媒機構的煽動罪案件,對於香港的言論空間、新聞自由,均具重大意義,自然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控方列17文章11裁煽動

判辭指毋須有實質風險

「立場案」於2022年10月開審,審訊歷時57日,原定去年10月裁決,經三度押後至昨日方判。目前另一宗正在審訊的「《蘋果日報》案」,除引用國安法條款外,亦有控以「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名。煽動罪原屬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罪行,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港英政府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1938年港英訂立《煽動條例》,於1970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過去該條法例曾被用於控告左派傳媒,六七暴動以後,本港再沒有傳媒因煽動罪遭控告。

今次《立場新聞》案中,控方的舉證,主要列舉《立場》於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發表的17篇文章,內容涵蓋民主派初選案、潛逃海外者、境外勢力倡議國際制裁、國安法相關執法行動和司法程序、中大暴動案、攻擊中央和政權等六大範疇。其中既包括「非法活躍分子、潛逃罪犯或通緝人士」的專題訪問,亦包括稱《國安法》為「惡法」等「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的網誌文章。

辯方指,控方未能指出涉案17篇所謂「煽動文章」內容失實,或對國家安全構成何種實際風險;鍾沛權在受審時承認,其中15篇文章由他審發,他亦知悉文章的內容及想表達什麼;林紹桐則在求情信中表示,「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在法庭最後的判決中,未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6篇文章中,包括1篇報道與5篇專訪,而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則包括兩篇專訪與9篇評論。

判辭指出,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的實際情况。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須要制止。加上所指意圖是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等,所以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但法庭裁定,第9(2)條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案發當時,政治氣氛極為炙熱,大量市民不滿意甚至反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故第9(2)條「不適用於11篇具有煽動意圖的文章」。

蓄意或罔顧後果皆有罪

新聞界對紅線仍難拿揑

判辭又指出,「維護國家安全,須要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當中要顧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根據本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和所有新增的案例,裁定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這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法庭亦裁定,被告審批具煽動意圖文章,「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至少是罔顧煽動後果」。

上述判辭清晰顯示,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即被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不需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而且「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

言論和新聞自由,向來是香港市民珍惜的核心價值,亦受本港法律保障。《基本法》第27條訂明所有香港居民都享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保障意見和發表自由的條文,亦已包括在《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內。昨日政務司長陳國基在回應判決時亦重申,特區尊重及重視新聞自由。

立場案的判決,對香港新聞界來說,是劃定了一條紅線,讓業界在堅持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同時,知所分際。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聲稱,判辭清晰交代違法界線,指出若新聞機構利用事件為載體散播煽動信息就屬違法,並非限制傳媒報道特定題目或案件。但僅從「立場案」中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看,紅線還是有點難以準確拿揑,難免會增加傳媒工作,特別是傳媒管理人的風險。在「23條」完成立法的今天,《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罪」部分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取代,最高刑罰亦由原本的兩年監禁加至7年監禁,業界憂心忡忡,如履薄冰,也就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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