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內地揭發一宗大規模賣屍體案,涉及醫院、殯葬及醫藥公司人員多達75人,疑犯盜屍、賣屍、用屍骨製作骨粉,他們當中的普通仵工為錢作案,殯儀館長以權謀私,醫護人員目無法紀且嚴重失德,商人盜且無道賺取黑心錢。案件的犯罪鏈條跨越多個行業與地區,歷經起碼8年仍然逍遙法外,反映制度與監察的缺失,而今案件已經移交檢察機關準備提起公訴,《刑法》規定的懲罰太輕,輿論呼籲有修改必要,並填補監察漏洞,而對相關行業加強道德操守的要求,更是事不宜遲。
盜屍賣屍剖屍一條龍運作長8年
衛生部門監察不力助長企業圖利
根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向檢察機關提交的案情透露,山西奧瑞生物材料公司自2015年開始,從四川、廣西和山東等地的殯儀館、醫學解剖中心購買屍體及殘肢,製作「骨植入材料」,向需要手術用的醫院銷售,涉案金額達到3.8億元人民幣。
被盜取的屍體與屍骨,部分是沒人認領,部分是殯儀館向死者家屬謊稱火化但私自賣出,也有醫學院人員虛稱醫學解剖用而非法售賣。參與犯案人員包括仵工,他們明知故犯,非法處理並運送屍體,火化工人「移花接木」將其他骨灰搪塞給家屬,殯儀館及火化場負責人知法犯法開綠燈,醫學院解剖中心人員負責清理屍體及取骨,負責人私蓋公章並發動職員冒家屬名義簽名,山西奧瑞公司則製作成骨粉銷售。這個犯罪鏈條需要層層配合,路路相通才能長期運作。
殯儀與火化行業,是社會關注以及政府管理的「末梢」,死者家屬往往未有監察處理屍體的具體過程,讓殯儀及火化工人有機可乘。政府官員對殯儀與火化行業的管理,只管制定要求與規矩,由於鮮有家屬投訴而忽略執法行動。社會大眾也基於相信沒有人會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而鮮有關注這個行業。
輿論重點集中在譴責殯儀館長或者火化場負責人,他們畢竟是政府認可的人選,要遵守上級單位訂定的行為準則,而他們利用職權,非法出售屍體及屍骨,即使收益未必全部進入個人口袋,但都要首先承擔法律責任,因為處理屍體是有法律條文規定的,至於下屬的非法行為,負責人也要承擔領導責任。對身為公職人員知法犯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理所當然。然而,他們只不過是整個犯罪鏈條的末端,中間起到關鍵作用的是清理屍體,取骨出售的醫療單位。
被揭發參與解剖屍體取骨的是一些醫院的附屬機構,他們未必是醫護人員,但必須承擔責任的是這些機構的負責人,這些解剖中心或者研究中心主任,負責人多半是醫生。他們的醫學訓練當中,必然包括處理屍體的有關法律,以及尊重生命的倫理標準。追究這些犯案者的法律責任是司法部門的事情,但作為監管醫院的衛生部門,還應該追究醫院相關管理者的領導責任。
3年徒刑對盜屍賣屍無阻嚇力
如何提高道德底線更形重要
直接參與盜屍賣屍和處理屍體的要追究,間接關聯的也要譴責。使用骨粉的醫生,十分清楚使用人工合成的骨粉並不長期耐用,傾向使用「同種骨」製作的骨粉。山西奧瑞公司製作的骨粉,聲明是採用同種骨,且獲得認可,購買的醫院應該有所察覺,大量供應用同種骨製作的材料,來源一定有問題,他們有沒有提出過疑問?有沒有向主管部門提出過質疑?主要責任是衛生部門,他們負責審批醫院醫生使用在病人身上的材料,必須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但他們也有責任去查問,這些材料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山西奧瑞公司的產品竟然可以通過層層審批,長達8年的犯罪行為,竟然可以在衛生部門的眼皮底下長期過關,如果有關官員沒有貪污受賄,也要承擔行政失當的責任。
《刑法》第302條明確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毁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竊取屍體或者對身體採用毁壞、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涉案人員在證據確鑿下經法庭定罪,罪有應得。但該條法律的罰則是,違反者處以「3年以下徒刑」,輿論認為過輕,應該加重刑罰,修訂《刑法》相關條文相信也不難獲得人大通過。至於行政上監管不到位,相信在中央政府一聲令下,也不難改正。然而,要改善這種違法行為,難處在於改變處理屍體人員的道德標準。
尊重屍體是尊重生命的一種體現,10多年前一名在外地打工的農民工,將逝去妻子的屍體包裹嚴實地綁在身上,騎行摩托車幾百公里將屍體運回家鄉安葬,這種尊重生命的做法,令人動容。對比這些非法盜屍、賣屍、剖屍的涉案者,他們的道德底線何在?他們對死者及死者家屬,起碼的尊重都沒有,除了譴責他們,人們是否還要詰問,我們的社會是否生病了?
懲罰違法行為,以至修訂法律彰顯政府的重視,甚至是加強道德教育,政府的責任義不容辭,但提高人們對尊重生命的道德標準,提升人們的道德境界,應該如何落實,則應該由社會去反思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