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社評:唐案量刑反映嚴重性 審理符合普通法原則

【明報社評】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兩項控罪合共監禁9年,辯方以個人品格及家庭因素等,作為求情理由,惟法庭認為這些並非減刑理由,判詞帶出的一個重要信息,是違反國安法屬重罪,唐案情節嚴重,刑期需要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以收阻嚇作用,除非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否則不可能輕判。高院今次裁決,具有指標作用,雖然辯方資深大狀表示會上訴,惟在上訴庭或終審法院有裁決前,其他國安法案件,都會以唐案作為案例參考。國安法實施以來,一再有國安法指定法官遭恐嚇,包括唐案3名主審法官,然而香港是法治社會,當事人不滿判決可提上訴,恐嚇傷害法官屬刑事罪行,絕對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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