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名前模板「工頭」為觀塘安達臣道房署公屋建築項目工作時,涉於2021至2022年接受兩名工人逾4萬元賄款,作為令他們獲分判商聘用的條件。兩名工頭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代理人接受利益共9罪全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決稱,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與分判商屬什麼關係,包括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就如建築高樓一樣,控方根本沒把地基建好」,法庭只能裁定罪脫。
辯稱案中金錢為賭馬錢 非受聘回佣
被告為謝藍雄淇(33歲)、劉偉(47歲),均為碧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前模板工頭。謝涉7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劉則涉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劉的其中一項於審訊時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的抗辯理由是,謝認為自己是「三判」而非碧海的僱員,故他並非碧海的代理人,沒犯案中法例。謝亦稱無收受回佣,而工人存入他帳戶的只是用作「賭馬」的金錢。劉則稱,只是按謝的吩咐向工人收取賭馬錢。
官引董事證供 非簽合約即為僱員
彭官裁決稱,控方須先證明兩名被告與碧海之間有僱傭關係,才能證明他們有罪,但控方只依賴兩被告與碧海簽訂的合約來證明此關係,法庭不敢苟同。彭官引述碧海董事證供指出,並非只要簽了合約,就必然是碧海僱員,合約主要用來確保支薪。彭官稱,該董事證供顯示,「三判」及僱員的身分或可並存,而控方也未能證明謝以「三判」抑或僱員的身分行事,未能排除謝的「三判」身分。
彭官續稱,控方也未能證明劉是碧海的僱員,未能排除他以其他身分行事,例如劉可能是謝或另一名崔姓「三判」的助手,而劉也可能根本不知道誰是他真正的僱主。基於控方案情有疑點,彭官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