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facebook轉載前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他承認「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蘇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3月被高院駁回,他昨再透過法律代表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暫委法官即日駁回,指選舉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平公開的選舉,相關背景不能忽視,涉案行為可危害政治秩序。
上訴人蘇浚鋒昨沒有到庭,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陳辭;答辯方為律政司。本案控罪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修訂後新增的罪名,訂明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為非法行為。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沒有違憲,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和平等權利,兩個議題均涉廣泛和重大法律觀點。
立法背景獨特 不能引海外案例
上訴方指控方無交代兩者關係
對於答辯方主張不能忽略《條例》在2019年社會事件下的獨特立法背景,上訴方認為答辯方未能交代這將如何引致法庭不能依賴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判決。上訴方續稱,海外針對選舉的立法背景和歷史雖然與本港不同,惟選舉期間言論自由的原則和政治參與的價值普世適用,2019年的事件只能作為其中一個衡量因素。
上訴方認為,若選民有權選擇如何行使投票權,亦應有權主張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其相關言論的保障應加強,這更能促進公平、公開選舉。答辯方則主張《條例》立法目的之一是確保選民的決定沒有受不當干預,當行使個人權利時,社會整體的利益同樣重要,上訴方將煽惑投票與煽惑不投票的人相比,是基於錯誤基礎。
官:行為危害社會秩序
暫委法官姚勳智考慮後稱,全國人大決定「完善選舉制度」規管選舉活動,《條例》在此背景下產生,涉案行為不但不利選舉過程,更危害政治和社會秩序,法庭並非完全禁止言論自由,只是在選舉期間施加限制,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MA 457/23 】
相關字詞﹕上訴終院 中大學生會 蘇浚鋒 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