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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重召財利董事:海處澄清長度規定 始悉誤解

【明報專訊】2012年南丫海難39死,死因研訊昨踏入第13日。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被重召作供,稱兩艙之間不裝「水密門」才符合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直至海事處在研訊澄清才知道自己理解有誤。他強調財利於事發後內部檢討,確認無漏裝水密門,「今日我都唔覺得係錯處,所以唔需要檢討」。裁判官關注其驗船資歷出色,為何將評估入水穩定性的規則解讀為實際結構限制。

從不審閱圖則 無檢查有否水密門

羅愕瑩和工程部下屬張泉佑對船長度規定的理解有分歧,被重召作供解釋。羅稱,1994年12月與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設計「南丫四號」,原本以內地船「東區一號」為藍本,惟他發現不能完全跟隨東區一號,要拆除水密門才符合規定。羅稱曾向Lim展示海事處驗船指示,惟他收到Lim的圖則後,無檢查當中是否包括水密門,因他向來不會審閱圖則。

否認掩飾漏裝 稱事後檢討毋須裝

遇難者家屬一方指出,財利1995年1月向海事處呈交東區一號的圖則,若南丫四號毋須裝水密門,為何附上圖則。羅愕瑩回應,東區一號通過中國船級社審核,此舉有助加快海事處審批。他承認無向海事處透露兩艘船設計不同,因水密門「唔係一個structure(結構)」,與船的「強度」無關。在家屬方提問下,羅否認掩飾漏裝水密門,又稱財利在海難後內部檢討,確認按圖則毋須裝水密。

庭上早前釐清,船長度規定只是想像中的評估,無限制尾艙實際長度。海事處一方問,財利旗下船廠曾獲ISO國際標準認證,為何羅誤解規定。羅稱船廠獲ISO認證,「唔係我本人要考試」。裁判官則問,羅的驗船資歷頗出色(impressive),為何將規定演繹為船長度限制。羅承認甚少閱讀海事處指引,稱下屬張泉佑一度短暫離開崗位,他唯有接手張的職務,與新加坡公司洽談設計。

18艘違「總長一成」 指無留意他船

海事處一方問,按照羅的解讀,任何船的尾艙不得少於船長度一成,但「事實擺在眼前」,至少18艘由財利建造的船尾艙均少於總長度一成。羅承認無留意其他船,稱18艘船包括雙體船,而財利不擅長設計雙體船, 一向交予外判商處理。

【案件編號:CCDI 1075-1113/12】

(南丫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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