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日前首度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權力為國安公署及相關禁地制訂附屬法例,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相信當局是趁無事發生時早一點修訂,避免如2019年反修例事件被人「趁機去搞大」。她承認,今次觸及的《港區國安法》55條、即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性質較敏感,同時強調國安案件都盡量在港審理,「因為高度自治權,有權當然希望我們(香港)行使」。
今次是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第四度透過法律形式補充或解釋國家安全主體法例,也是根據23條訂立的《國安條例》通過一年後首度引用該例來制訂附屬法例。附例除了規定特區及公務人員要配合公署履行職務,較受關注的,是列出為國安公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辦案提供保障的條文。
「高度自治」 國安案盡量港審
梁愛詩指出,第55條下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香港不能處理的情况,又或中央認為要從國家層面處理,過去5年都未試過,強調「暫時盡量都無發生」。黎智英案會否移送內地早期曾受關注,她回應說該案「如果要(內地來)做,一早已做了;香港自己做到(審訊)都盡量自己做,因為高度自治權,有權當然希望我們行使」。
梁強調,附屬法例不是針對個別情况,也與經濟安全無關,並說因《港區國安法》2020年趕着立法,一時未能配合,「老早應該做」,「這件事很簡單,就是不想令人覺得好嚴重,趁機去搞大,好似(2019年)修例引起反響,便早一點解釋給人,在無事發生時做就好」。她說,現在「遲到好過無做」,避免將來某一刻要用,但警察或入境處等無法律依據協助公署人員。
政府同時刊憲劃定公署佔用的6處地方為「禁地」,梁愛詩舉例說回歸前後一開始有人怕駐港解放軍,但駐軍開放營地、社會見到駐軍表現,了解後不再擔心,並形容國安法實施近5年,「社會上從沒對國安公署履行職務有投訴」。至於國安公署是否可參考駐軍搞開放日,她說由公署決定,公署雖較低調,但一直有派署長或副署長參與公開活動。
「日後需要立法時便立法」
《港區國安法》第7條提及特區須完善國安法律,梁愛詩說國家安全只會愈來愈複雜,國安法授權香港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日後需要立法時便立法,不限於《港區國安法》4類罪行或《國安條例》,也不限於附屬法例。至於5年內四度補充國安法律,梁說「美國有20條國家安全法律,香港不算多」,且現在「愈能用法律規定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