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在懲教署不知情下擅自將一份申訴表格交予一名助理律師,由對方帶出收押所,事後二人就同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帶監獄」罪成,分別被判監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日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鄒的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並指原審裁判官忽略對鄒有利的因素,即鄒無從得知申訴表格不一定交予懲教署代寄,他本有途徑可申請委託第三方代寄。 相關字詞﹕高等法院 定罪上訴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助理律師 鄒家成